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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期間:
110年2月22日至12月30日
二、補助對象:
北市府於民國四十四年至六十四年間為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而興建之整宅,及於民國五十六年至六十三年間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之住宅,且非屬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重建案者。

圖片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三、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水電設計)、各類圖說簽證費(含各類報告書製作、專業技師簽證)、工程監造費等。
(二)實施工程費用:
1.公共空間:公共梯間、廊道之地坪、扶手欄杆破損及牆面保護層剝落滲水(不含建築物外牆立面)等檢修。
2.公共給、排水:水箱、水塔、人孔蓋等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3.公共電力:電表箱、避雷設備等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4.公共照明:公共空間燈具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5.其他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與實施工程費用有關之項目。
(三)間接工程費用:包括各項政府規費、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及營業稅等。
四、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案不得超過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准通過之公共檢修工程經費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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