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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樓梯間,經常會被住戶的物品堆積,甚至會囤積的越來越多,到後來連出入口都無法進出,造成其他住戶的抱怨、委員會管理上的困擾,更甚者會將避難動線全數阻擋,妨礙逃生安全。

委員會通常會以先勸導、後公告方式,請住戶於期限內自行清理,超過期限後以廢棄物清除,又擔心遇到不理性的住戶,在委員會或住戶大會上找麻煩,或是直接對委員會提告,因此在處置流程上非常麻煩。

國霖機電提供以下法源依據,供社區委員會參考: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9-2條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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