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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注意事項
申報期限:
A. 88年7月1日起施行---集合式住宅(H2類)6~11樓
每四年申報一次,11樓以上每二年申報1次,申報期限為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B.依照規定業主應於申報開始日(及7月1日)往前推一 個月前(即6月1日前)委託專業檢查人進行檢查,申報於實際執行上至少應於7月底前完成委任程序(即簽定委託契約)。
未報罰則: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申報原則:
依照法令規定項目檢查,檢查結果若有不符合規定事項,事先告知業主,若能即刻改善則無須記載於申報書,其餘完全以業主立場提出改善建議計劃。
配合事項:
A.使用執照全份影印本
執照第一頁之正反 面、地號附表、樓層附表,若執照影印本不齊需準備—住戶(任何一位即可)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印章至市政府10樓辦理申請。
建築物建築地址如與申報地址不符時,應再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B.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若無則請準備政府通知函。
C.檢查紀錄表
最近一次之檢查紀錄即可。
D.房屋權利證明。
住戶(任何一位即可)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E.保險證明文件及室內裝修材料證明。
公寓大廈免提供,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才需要檢附,例:辦公室、銀行、工廠。
F.營業登記證影本
公寓大廈免提供
G.公共意外責任險
公寓大廈免提供,A1、B類、C1、D1、D5、F1、F2、F3類組必須檢附。
H.火險或其他保險證明文件
非前款例舉類組,申報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供公眾使用且對外營業者。
I.建築物管理權人(主委)或使用人身份證影印本。
J.使照竣工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