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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修申報
注意事項:
1. 申報期限:
A.
集合式住宅(H2類)規定每次申報年度為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B.
依照規定業主應於申報開始日(及7月1日)往前推一個月前(即6月1日前)委託專業檢查人進行檢查,申報於實際執行上至少應於7月底前完成委任程序(即簽定委託契約)。
2. 未報罰則:
處所有權人即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每次6
- 30萬元,且連續處罰。
3. 申報原則:
依照法令規定項目檢查,檢查結果若有不符合規定事項,事先告知業主,若能即刻改善則無須記載於申報書,其餘完全以業主立場提出改善建議計劃。
4. 業主配合:針對建築物業主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
A. 使用執照影印本
(執照第一頁之正反面,地號附表,樓層附表)
若執照影印本不齊需準備—住戶(任何一位即可)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印章至市政府10樓辦理申請(詳見附件2)
B. 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若無則請準備政府通知函
C. 檢查紀錄表(最近一次之檢查紀錄即可)
D. 房屋權力證明
住戶
(任何一位即可)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E. 保險證明文件及室內裝修材料證明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才需要檢附。例:辦公室、銀行、工廠)
F. 主委身份證影印本
G. 竣工圖面
5. 申報結果:
A.
安檢申報後,如果當時申報有缺失,工務局還會通知業主做第二次申報。
B. 申報後工務局只有掛號文號,而不是馬上有收執聯。而申報結果通知書工務局會在3個月∼1年內通知各專業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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