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提升生活污水放流水標準
為引導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之設計及管理,環保署於96年9月3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現行生活污水放流水標準係於87年施行,為考量污水處理設施數目眾多,設計處理效率差異頗大,為引導設計及管理,因此環保署修正生活污水相關放流標準。
本次修正主要有二項,一為將社區、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之標準及適用對象,由原區分成大(大於250CMD)、中(介於50至250CMD)、小(小於50CMD)三種水量限質,修正成高(大於250 CMD)、低(未達250 CMD)二種水量限質。社區及公共下水道系統自發布日起適用修正後之管制標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為98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適用修正後之管制標準。